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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杂志2014年第26期
非婚同居关系纠纷下的思考 (研究室)
作者:研究室
  总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没有婚姻,爱情将死无葬身之地。

   现代社会很多男女都选择了不进行婚姻登记而直接同居,这种同居关系〔[][1]〕并没有像婚姻关系那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在解决同居关系下所产生的各种纠纷时会有许多复杂的问题。本文将梁平法院自2009年以来受理的非婚同居关系下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2]〕进行整理统计,为以后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借鉴参考。

  一、非婚同居现状分析

   2009年至2013年11月,我院共受理非婚同居关系纠纷案件〔[][3]〕57件,2009年至2011年共受理12件,2012年与2013年受理案件占近5年总数的79%,年平均增幅达129.4%,特别是近两年来受理此类案件呈直线增长趋势。

图1:梁平法院前5年受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情况分布

  二、非婚同居之危害

   非婚同居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同时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它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由历史、传统、经济、思想以及管理体制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它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一定程度危害。 

  (一)增加社会和经济成本。由于非婚同居关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当事双方关系不牢,没有婚姻基础,如果分手时容易引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的纠纷,徒添经济负担和社会成本。

  (二)增加司法成本。由于各类型同居的存在,形成了一批不稳定的家庭。家庭不稳定,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助长了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长和蔓延,甚至导致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给社会治安造成危害,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治安秩序。

  (三)增加社会文化成本。目前,对于同居,社会上可能持宽容态度,但宽容却不代表肯定。社会文化对男人的风流是宽容,对女人却很苛求,当女人再一次恋爱或者走进婚姻的时候,要承受比男人多很多的社会舆论。一方面影响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贯彻实行,损害结婚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另一方面影响社会风气,阻碍正能量的传播。

  (四)增加身体健康成本。此类同居形成的“隐性婚育”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非婚同居关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从而危害对方和子女的健康。

  三、非婚同居之原因探析

   一是观念的改变。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外国婚姻观念的巨大冲击,使人们对待婚姻家庭的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默契”和“缘份”成为缔结婚姻的首要前提,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同时,男女两性之间除了爱情和友谊这两种关系以外,还有“红粉知己”、“超友谊”等等各种新型关系。“婚前试爱”等所谓时髦观点冲击着新一代年轻人;性开放也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婚外性关系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接受或认可。 

   二是对生活质量的重视,使得婚姻的内涵已大大超越了基本的物质层面。在组建家庭的各种条件中,收入、社会地位、学历、家庭背景等已与“爱情”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了“爱情”这一砝码。许多青年男女对待婚姻都会采取理性地选择,他们“宁缺勿滥”,选择以非婚同居这种方式进行“试婚”。另一方面,组建家庭的经济成本也在不断地攀升,沉重的经济负担成为很多人组建美满婚姻的巨大障碍,他们宁愿两个人住在一起而不愿同时走进神圣的婚姻殿堂。

   三是人口的大量流动,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不断的变化。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80年代后大批涌入沿海城市外出务工者,由于夫妻双方两地分居,其正常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非婚同居的现象在沿海城市泛滥并有逐渐延伸至内地城镇的趋势。梁平县2001年外出务工人员19.6万,2011年达28.7万余人,10年间增幅达46.43%,预计今年年低统计外出务工人员将达到29.3万人〔[][4]〕,且有88.5%的外出务工者为青壮年。由此亦可预见在未来几年里梁平法院审判人员将会越来越多的解除到此类案件。

   四是非婚同居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婚姻法》为私法范畴。从法理上讲,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非禁止的、不违反法律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只要它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它属于人们的“私生活”,别人没有太多的权利过问或干涉,不发生纠纷,不是“卖淫嫖娼”,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法律亦不干涉。因此,对非婚同居一概说“非法”是不妥的,因为“非法”含有否定即禁止的法律价值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非婚同居的男女青年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借口。

  四、裁判结果剖析

   一般而言,解决非婚同居关系下产生的各种纠纷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解决。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可自行签订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的协议。如双方签订的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亦可以达到解决同居关系纠纷的目的。 

   二是诉讼解决。根据图可以看出,2009年全年关于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只有1件且结案方式为判决;2010年与2011年分别增至2件与9件,主要适用调解方式结案;2012年与2013年案件数大幅增加,且各年调撤率分别达92%和82.4%。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居民观念的转变,外出务工人员与留守妇女数量的持续增加,关于非婚同居纠纷案件数量必然会呈现增长趋势。通过统计分析,由于非婚同居存在一定的私密性,涉及个人隐私,案情逐渐走向多样化和复杂化,且绝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调解撤诉,我院审判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能力培训,确保此类案件合法合理解决。

图2:梁平法院前5年同居关系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对比情况

  

  五、同居纠纷下的思考

   虽然法律取消“非法同居”,但法律亦未确定其合法。非婚同居必定导致婚姻家庭越来越不稳定,离婚率持续攀升。在这不断过度追求所谓的“人权、自由、男女平等、性自由”权利的社会,人们忘记了过分的放纵个人私欲权利必然对他人的私权利进行破坏,以及对社会公权利、法制的破坏。如此高的离婚率背后是双方财产争执、家庭成员反目为仇、计划生育和妇女儿童权利被侵害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主张取消“非法同居”并不是对同居的赞同和放纵,也不是对人权和公民权的片面认识。相反,完全对各种形式的同居以“非法”而定之,是立法上的一种武断,正确的态度应当是研究同居的现实性,分析其合理性和不合理的一面,根据实际情况,以社会道德和舆论加以规范和引导,让我们的民众不再被不良文化所误导,这才是良策之举。 

〔[1]〕 2004年前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

〔[2]〕 不包括立案前已调解的此类案件[]

〔[3]〕 一般而言,非婚同居涉及的法律范围主要有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4]〕 数据摘自重庆市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