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梁平法院福禄法庭到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修复了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告李某某今年85岁高龄,其与丈夫罗某某共生育三女一子,且儿子和丈夫已去世多年。近年来,原告李某某一直是单独居住,且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仅靠低保和三个女儿的供养度日。2024年,原告李某某家中漏雨,因原告的几个女儿均有事耽搁,未及时将原告接到家中,原告李某某便心生怨气,与女儿们产生了隔阂。无奈之下,李某某一纸诉状将三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三位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以期解决养老难题。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后,及时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联系,询问老人的身体情况及几位女儿的家庭情况。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原被告所在地距离法庭较远,为方便群众诉讼,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承办法官遂决定到李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进行巡回审理,并邀请部分村干部参与旁听和调解。
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通过庭审发问的方式,摸清几个女儿的真实想法。在庭审结束后,通过背对背的方式,从情、理、法角度对双方进行了劝解,让老人与女儿们重归旧好。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三个女儿对原告李某某进行轮流赡养,每人赡养一个月,以此类推;若当月轮次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则由该赡养义务人支付原告李某某当月赡养费5000元;因大病产生的医疗费经医保报销后凭票据由三被告均摊。至此,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不仅要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更应在父母年老的时候孝顺赡养父母,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在赡养父母时,“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同样重要,既要进行经济供养,也要给予心灵慰藉。同时,子女间应当团结互助,互帮互让,共同承担好让老人安度晚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