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吕法官了!多亏你们客观公正审理,我的车才能找回来,这不货都拉了一趟了!”近日,原告小邹将一面写有“秉持客观公正 维护公平正义”的锦旗送至梁平法院,感谢法官公正审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小邹将其所有车辆挂靠在梁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2021年6月至8月期间,小邹与该汽运公司取得联系,商讨车辆到期续保问题,并支付部分保险费预付款。被告公司在同意垫付保险费后却未按时为小邹购买保险,导致小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脱保。不仅如此,汽运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相关约定将小邹车辆扣押,并要求小邹支付保证金、罚款、扣车费、保险费等4万余元才将车辆予以归还。小邹表示可以支付余下保险费,但需要汽运公司提供保险单据再行付款,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小邹向梁平法院起诉该汽运公司。
庭审前,法官与该汽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谎称已经将小邹的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却一直拿不出报废相关资料,为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法官立刻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庭审中,该汽运公司拒不到庭,并坚持要求小邹支付合同约定外的保证金、罚款和扣车费,小邹则情绪十分激动,为避免矛盾升级造成不良后果,承办法官选择休庭,一边安抚小邹情绪一边通过电话继续做被告工作。
法官审理认为,在车辆脱保,被告方未垫付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方提供保险单据再行付款虽系原告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表现,但原告亦应以其积极行动向被告转款以便购买保险或与被告协商先行购买交强险。同时,被告方亦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投保义务。争议车辆的脱保,且原告脱保营运,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扣车后,在原告愿意交保险费、停车费的情形下,被告拒绝协商解决矛盾,甚至告知争议车辆已经报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营运服务合同》,并由被告协助小邹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