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小额财物,一惯偷再次获刑。近日,梁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殷某某于2021年5月29日在一店铺内偷得魏某某的钱包,并将钱包中300元现金取走,后殷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并退还被害人300元。6月24日、26日,殷某某趁李某不在家先后两次潜入李某家中,盗走鸡蛋、猪肉,酸豆角,李子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两次入户,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同时,殷某某曾于2013年至2020年期间,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行为一般需数额较大才能定罪,但对于多次盗窃,并不要求数额达标,也不以被告人每次盗窃行为均既遂且构成盗窃罪为前提,只要符合2年内盗窃3次及以上,即可定罪。对于入户盗窃,亦不对犯罪数额作要求,只要符合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即可定罪。勿以恶小而为之,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