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平法院审结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先后向某职业收、贩信用卡团伙出售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多套成套信用卡,期间二人被该犯罪团伙吸纳为成员,参与收买、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唐某某与团伙其他成员负责发布收购信用卡信息,找寻他人办理成套信用卡并予以收购;朱某某负责接收贩卖成套信用卡钱款,并向团伙首要分子“东北”非法提供办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截至案发时,共收购16套信用卡信息资料,其中14套已交予“东北”并贩卖给他人,且部分已售信用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导致28人受骗,涉案流水金额高达300余万元。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分别非法获利3.3万元、1.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同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上述二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判处唐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三年,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信用卡及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否则不仅损害个人利益,还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洗钱、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承办法官介绍说,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广大群众应主动向收买信用卡及配套信息资料行为说“不”,切忌参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否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