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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米冻中添加硼砂 黑心老板被判刑九个月
作者: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0-09-28 08:54:31 打印 字号: | |

近期,福建省将乐县一家米冻销量大增,客人都认为她家米冻弹性十足,味道鲜美,吃了一次还会想再吃。本以为是商家拥有独家特制秘方,没想到竟是黑心老板在米冻中添加了硼砂。将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明知在食品中不得添加硼砂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生产掺入硼砂的米冻,并将米冻放置于其位于将乐县金溪农贸市场面食摊位40和41号上售卖。2019年6月28日,将乐县公安局民警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金溪市场面食摊位40和41号检查,当场扣押了米冻5斤,并于当日在董某某位于南门街29号的家中扣押了白色粉末状晶体0.4kg。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送检米冻中硼酸含量为634mg/kg;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送检的白色粉末状晶体中硼砂主含量为98.4%。

经查,硼砂、硼酸均属于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中列出的非食用物质。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达摊位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在本院主持下,于2019年3月20日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董某某交付赔偿款人民币29900元,并在《福建法治报》上刊登道歉公告。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多次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审理期间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同时登报向公众道歉,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董某某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米冻,不仅损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法官在此呼吁广大商家要本分做人,踏实做事,诚信经营才能走上发家致富之路。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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