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颇受老百姓喜爱,不少商家绞尽脑汁为茶叶配上精美的包装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但是近日梁平某副食店却在“精美的包装”上栽了跟头,为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买了单。
2020年1月,原告谢某在被告某副食店购买茶叶8盒,共花费3264元,同年4月,谢某以购买的商品外包装或内包装的小袋子上均未出现茶叶的任何信息,作为食品理应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配料表等,销售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三无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为由,起诉到梁平法院,要求被告某副食店退还货款3264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十倍赔偿32640元,合计35904元。
梁平法院审理后发现,谢某在被告处购买的茶叶包装盒上仅标注了茶叶种类“铁观音”,没有其他的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违反了法律规定,消费者无法判断所购商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某副食店承认其销售时仅注重了精美的包装,却犯了审查不严的过错,但表示因目前生意不景气,希望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未开封使用涉案茶叶,其身体健康未受到影响,疫情期间,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不易,为化解双方矛盾,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注意,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包装可以美观,但是作为预包装食品上应有标签和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销售前应进行严格审查,否则不仅是对广大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负责任,还会给自身引来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