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汤某华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被告人包某忠、张某香夫妇及被告人陶某军、秦某彬处购买了假冒“东成”“牧田”等名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大塑料包装盒,大肆组装假冒的“东成”“牧田”等各类型号的电动工具进行销售。
4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汤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包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张某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陶某军、秦某彬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9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汤某华系启东市吕四港镇一家工商个体户,平时主要从启东市天汾电动工具市场批发一些电动工具回去销售。他在经营中发现,很多客户在购买时只认品牌,一些组装的电动工具只要贴上“东成”“牧田”等品牌的标签后,价格几乎就翻了倍。在暴利面前,汤某华就动起了歪心思。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汤某华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被告人陶某军处购买了部分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从他人处购买部分假冒“牧田”“makita”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从被告人包某忠、张某香夫妇处购买标有假冒“东成”字样的大塑料包装盒,并从他人处购买电动工具零配件,租用被告人包某忠夫妇家的厂房内组装了假冒的“东成”“牧田”“makita”牌的各类型号电动工具。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汤某华将组装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陆续销售,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79万余元,另于2018年3月14日被查获假冒“牧田”牌的0810电镐300台,价值人民币5.1万元,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84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包某忠夫妇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17年5月经与汤某华共谋后,从外地购进假冒“东成”标识的模板,并于2017年8月起生产假冒“东成”牌DCJZ10-10B充电型起子电钻、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小塑料包装盒及与“东成”牌26、28电锤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大塑料包装盒。被告人包某忠夫妇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委托被告人秦某彬生产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角磨机、切割机、手电钻等型号电动工具的外包装盒78070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6万余元,后加价销售给被告人汤某华等人。
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华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包某忠、张某香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汤某华情节特别严重,包某忠、张某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军、秦某彬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上述相应的刑罚。
被告人汤某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