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号:(2015)梁法行非执字第00108号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告)与被执行人(被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因城建纠纷案,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被执行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起诉至我院。2015年9月15日,我院以(2015)梁法行非审字第00117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梁平国土房管[处理决定]【2013】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即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位于梁平县双桂街道张桥村1组原孙某某户的房屋,将已征收的土地交付给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执行情况
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某甲等人送达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拒收,送达人员遂张贴于前述房屋外墙,同时予以邮寄送达。执行人员数次通知被执行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极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2015年11月21日,在我院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被告人方某丁在房屋二楼往窗外扔砖头、点燃装有汽油的玻璃瓶,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并威胁自焚,以此方式阻止执法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尔后,被告人方某丁持菜刀、尖刀等对执行人员进行砍击,造成3名执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方某丁于同日被我院决定司法拘留。
2016年7月5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执行人(被告人)方某丁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17年5月18日判决:“被告人方某丁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执行人方某丁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对生效文书拒绝接收,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我院于2015年11月21日决定对被告人方某丁司法拘留,其同日被抓获。一方面有力地惩罚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执行;另一方也有利于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指导和教育,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