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法发〔2017〕72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予以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2017 年8月10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院执行管理,规范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第二条 本院执行法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它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执行法官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第四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的,经合议庭合议后经审判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议庭合议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应制作告知笔录,申请执行人到场拒不在告知笔录签字的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并将其刻录光盘附卷。
重大敏感案件、集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需举行听证会。必要时应当邀请3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终本程序听证。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书记员应及时将案件节点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执行法官核查情况属实的,通知当事人到本院履行相关手续,依法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移出、取消限制高消费令、进行被执行人屏蔽、并制作结案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被执行人踪迹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执行法官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在此过程中秉承“应拘尽拘,应转尽转”的原则。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执行法官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本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将“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材料放入卷宗内,查询材料反映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本院未处置的,应当在合议庭笔录中反映出未能处置的原因。
第十二条 审管办负责终本案件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抽查5%的终本案件进行评查,凡不按规定时限及其他要求进行终本的,除按评查扣分处理外,并进行通报,必要时移送纪检监察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