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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杨临萍  发布时间:2017-11-23 11:23:56 打印 字号: | |
  在7月召开的全国司法改革推进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央政法委对构建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就智慧法院建设均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重庆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大胆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在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辅助法官裁判、引领实现规则之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正逐步发挥。

  一、重庆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探索

  面对即将来临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已不再局限于构建信息化业务流程体系,实现审判业务、审判管理网上办理,而应抓住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这三个新一轮信息化的标志与核心技术,实现与司法运行机制的深度融合,构建“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三位一体、协同推进的新型智慧法院建设格局。

  (一)“大数据+司法”:重庆法院法智云中心

  现代信息科技在司法中的应用,尤其是人工智能对法官裁判的辅助,必须以司法大数据为基础。“大数据+司法”不仅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的前提条件。将大数据应用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工程,汇聚全市三级法院所有司法审判信息数据和社会公共数据,全面建成三级法院共享共用的法智云中心,集中存储和管理全市法院审判、政务、队伍等应用系统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数据仓库,集成“智搜”“慧析”等系统,对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统计、对比,根据不同需求形成相关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为法官裁判、审判管理和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决策服务。在法智云中心下建设案例云中心,要求每位员额法官每年至少向云中心上传一件承办的典型案例,汇集各类案例资源动态数据,与法官智能办案系统对接,作为向法官推送类案的主要信息源,保障类案智能推送的精确性。

  (二)“人工智能+司法”:金融案件智能专审平台

  将建设“类案智能专审平台”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任务,通过对类型化案件要素的分析提取,机器对同类案件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形成一定的人工智能,在类案智能推送、裁判结果预测、裁判文书自动生成上发挥作用。鉴于信用卡、金融借款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事实较为明晰,大数据、人工智能可在立案、审理和裁判等各阶段快速得到深度应用,将信用卡、金融借款案件作为探索“类案智能专审平台”的突破口。依托互联网和法院专网,分别打造专供金融机构使用的类案“智慧E审”和法官使用的“智能专审”系统。金融机构足不出户可在互联网系统的固定表格输入少量基础信息,即可自动生成起诉书,还具有批量案件一键立案功能,网上智能便捷立案的功能得以发挥。将信用卡案件审判规则要素化,嵌入案件审理全过程。在开庭阶段,围绕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等事项进行要素化整理,生成法官庭审指引;在裁判文书撰写阶段,运用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系统收集、整理庭审阶段的所有确认信息,生成令状式裁判文书,法官仅需核实关键信息;借助“本息结算系统”一键生成应还本金和利息。同时,向法官推送相似度较高案例,促进类案同判。渝中区和江北区人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试点以来,依托智审平台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5691件,其中通过网上远程申请立案1791件,立案大厅批量自助立案3900件,案件平均立案时间缩短到10分钟以内;审结4462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27.4天。

  (三)“互联网+司法”:全市法院纠纷易解平台与全域立案

  采取“互联网+多元解纷”路径,构建“全市法院纠纷易解平台”,打造市级层面统一的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及行政调解组织可直接在平台录入案件、进行网上调解、交互对接法院办案系统。易解平台与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当事人足不出户可通过平台一键申请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易解平台还与市司法局“巴渝和事佬”调解平台互联互通,法院可在线委托调解、委派调解。2017年7月在合川区人民法院试运行以来,分流调解纠纷329件,调解成功87件,平台结案平均周期7天,法院对通过平台提出申请的137份调解协议予以一键式司法确认。“互联网+立案”是重庆法院探索“互联网+司法”的另一路径。在重庆二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开展全域立案试点,当事人在二中院辖区所有基层法院以及乡镇法庭,均可提交向辖区内的任一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收件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进行信息录入,将起诉材料扫描后通过互联互通的立案系统传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法院依法立案后,由收件法院当场打印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并代为送达。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市范围实行全域立案,运用互联网互联互通的优势“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重庆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特征

  (一)遵循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相辅相成的建设路径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两者不能孤立推进,而应融合发展。法院已积聚海量大数据,但大数据并不必然能够辅助法官裁判。法官面对海量案例大数据,实际难以有效阅读,无法起到辅助裁判之效。只有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大数据的智能化运用,才能有效为法官推送类似案例,甚至就某些简单个案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生成必须以大数据尤其是司法案例大数据为基础,由机器对司法案例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深度学习的前提又在于裁判规则的类型化、标准化与要素化。

  (二)理性确定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司法应用的重点

  清晰认知大数据的意义在于担当智慧法院的基石,大数据并不对辅助法官裁判、裁判尺度统一、便捷当事人诉讼具有直接作用,而是作为“人工智能+司法”“互联网+司法”的信息源,把司法大数据建设的重心放在“做实”上,三级法院同一标准,数据实时生成并确保真实准确。大数据基础上的人工智能辅助法官裁判是重点突破的领域,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一是在简单类案中以智能方式提示庭审要素、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减轻法官工作量;二是在复杂类案中智能推送与本案要素最为接近的类似案例,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统一裁判尺度与法律适用;三是在利息、损害赔偿额计算等简单事项中,代替法官的人工计算,为法官减负。诉讼案件互联网在线审理是“互联网+司法”的发展方向,具有程序快捷、节约司法资源等价值,但可能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及直接审理、言辞审理等诉讼法原则冲突,需在提升效率与当事人诉权保障间求得平衡,根据纠纷性质确定互联网在线审理适用范围。当事人为法人或较为简单的案件可探索全程在线审理,对自然人参诉或案情较为复杂的,立案、庭前会议可实行电子化,是否适用在线庭审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宜作为强制性、倡导性规定。

  (三)三级法院整体推动

  发挥直辖市法院体制优势,高院统筹设定路线图,既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谋划,又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步实施、先行试点、扩大适用、逐步推广。鼓励中基层法院积极探索,尤其是在案件要件式审理、要素式提取上发挥基础作用。在“人工智能+司法”“互联网+司法”等领域均选择若干中基层法院率先试点,积累融合发展经验。以全市三级法院“同一系统、同一平台、同一标准”作为技术支撑,为省级层面推进类案智能专审平台、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建设以及全域立案提供技术便利和保障。

  三、重庆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方向

  面向未来,重庆法院将以大数据为基础,重点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互联网司法两方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重点是提升类案智能专审平台的质量与数量,互联网司法的重点在于推进互联网在线审理。

  (一)依法保护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中的新业态新权益

  大数据、人工智能促进传统领域演变出新的产业形态,新业态对法律体系产生巨大影响,法律规则缺失系亟待解决问题。在人工智能新兴阶段,谁掌握了法律规则确定权,谁就掌握了产业融合发展的主动权。人工智能形成过程中及人工智能创造的著作权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隐私和数据保护、标准的制定、劳动权的保障、国家安全、无人驾驶汽车等智能产品的法律责任、智能社会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边界等,均需进行前瞻性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司法需求正在形成,新业态、新兴权益需要司法的认可、保护与引领。深入研判人工智能技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与社会治理智能化进程中的司法需求,依法审理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各类诉讼案件,为人工智能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支持。加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人工智能发展中形成的新兴权益,建立智能产品侵权承担责任的司法规则,防范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以司法手段有力维护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国家安全。

  (二)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在三大诉讼的全面适用

  贵州、上海法院在刑事领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取得良好效果,但就全国而言,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是应用的薄弱环节。刑事领域直接移植贵州、上海法院做法,避免重复劳动。把实践探索重点放在案件数量较多、人案矛盾更为突出的民事、行政领域。以工伤认定案件为突破口推进行政诉讼案件智能专审平台建设,将金融案件智能专审平台建设经验推广至民间借贷、物业合同、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其他案件体量大、案情共性强、重复劳动多的民事类案,实现大数据、人工智能在简单类案中的全面适用。之后,进一步探索在复杂类案中的适用方法与切入点,逐步实现大数据、人工智能在三大诉讼的全面适用。

  (三)形成大数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方法体系

  精准度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关键,要素式提取和类型案件要件式解构是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把做好基础工作尤其是案件要件式解构放在最重要位置,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机器认知个案、对司法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的方式方法,以要素的对应关系精准推送类案,实现由“案件——案件”转向“要素——要素”的辅助。发挥智能专审平台在促进规则之治方面的作用,社会公众在手机、法院一体机中输入相关争议要素后,即可从智审系统获得裁判结果预测,从而把法治意识和法治规则传递给社会公众,发挥司法在良法善治中的积极作用。正确认知人工智能的局限性,大数据、人工智能仅能辅助法官裁判。审判是集法律知识、经验法则、裁判技术于一体的判断过程,在自由心证、证明标准判断、法律适用解释、经验法则运用、价值判断、社会政策考量等方面,人工智能难以发挥作用。人工智能在涉人身关系诉讼中的运用也受到极大限制。

  (四)推动特定类型纠纷的互联网在线审理

  拟推动两类纠纷的互联网在线审理。一是涉“一带一路”纠纷在线审理。涉“一带一路”纠纷当事人距离较远且诉讼水平相对较高、纠纷性质多为商事纠纷,可作为探索互联网在线审理的重点领域。二是督促程序的互联网在线审理。以电子化的高效、经济和便捷促进督促程序适用,激活民事诉讼法“睡眠条款”,使大量简单债务纠纷通过电子督促程序解决,从制度上缓解法院人案矛盾。以督促程序电子化为切入点,逐步实现非讼案件的全面在线审理。
责任编辑:梁平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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