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六百元,连同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六百元。
被告人罗某,男,44岁,四川省广安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9月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1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释放投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于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罗某和唐某、蒋某、蒋某某共谋到重庆市梁平县城以丢包找包的方式实施诈骗作案。同年30日凌晨1时许,唐某、蒋某在万州至梁平的列车上得知被害人黄某回本县回龙镇,便对黄某撒谎称有便车回家,将黄某带至梁平县人民医院附近的蒋某某车内。被告人罗某佯装过路的行人,将事先准备好的钱包丢弃在轿车旁,唐某将罗某丢弃的钱包拾起后,对黄某称大家均分钱包内的钱。被告人罗某以找钱包为由上车,让车上的人交出银行卡和现金检验。因此,黄某拿出身上的现金6600元和银行卡并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被告人罗某和唐某、蒋某、蒋某某趁黄某不备时,将黄某的现金6600元和银行卡用掉包的方式窃取,又让黄某一人下车独自在县医院门口等候。被告人罗某与唐某、蒋某、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在梁山街道西池广场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由被告人罗某取走黄某银行卡内的现金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