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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法院电子档案查阅办法(试行)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6-18 15:20:16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梁平县人民法院电子档案查阅,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与安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电子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档案包括本院在日常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电子档案,如电子诉讼档案、电子司法鉴定档案、电子文书档案、电子声像档案、电子会计档案等。

  第三条 电子档案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审批、区别利用的原则,为利用主体提供真实可靠的电子档案。

  档案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利用电子档案,包括在线阅览、数据传输与移转、打印输出等。

  第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将电子档案提供利用。电子档案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时,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原件。

              第二章 电子诉讼档案查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应归档保存的电子诉讼文件,以及案卷归档后经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纸质诉讼档案的电子版本。

  第六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电子诉讼文件的形成、整理、立卷、归档,所归档的电子诉讼档案应与纸质诉讼档案同步移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诉讼档案的检查、签收、退回和监督指导;档案室负责电子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办案工作需要查阅复制已归档电子诉讼档案,须由档案室打印、查阅人核对签字后档案室方可盖章;因办案之外工作需要查阅已归档电子诉讼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八条 外单位查阅电子诉讼档案,必须两人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案件当事人需要查阅复制已归档电子诉讼档案材料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他人查询需持当事人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代理人、律师查询须持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资格证明等有效证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条 电子诉讼档案的查询内容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阅卷管理暂行办法》和《梁平县人民法院档案借阅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电子档案,不得查阅;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档案室提供的电子诉讼档案经打印输出的纸质副本,一般应当覆有表明其为复制件的水印,在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条 档案室提供电子诉讼档案在线使用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电子诉讼档案在呈现时应当有案卷、册次、卷内目录的分级列表,并能够按照案卷、册次、卷内目录等项目分别设置使用权限。

  (二)电子诉讼档案的展示界面一般使用不带专用插件的浏览器模式。

              第三章 电子司法鉴定档案查阅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司法鉴定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等材料,以及归档后经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纸质司法鉴定档案的电子版本。

  第十四条 鉴定、评估和拍卖部门负责案件鉴定、评估和拍卖过程中电子鉴定文件的形成、整理、立卷、归档;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鉴定档案的检查和监督指导,档案室负责电子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本院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因办案需要查阅电子鉴定档案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院外人员原则上不得查阅电子司法鉴定档案,有特殊情况确需查阅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电子文书档案查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书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应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材料,以及归档后经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纸质文书档案的电子版本。

  第十七条  本院各部门负责所产生电子文书的形成、签发、整理、归档;办公室负责电子文书档案的检查和监督指导,档案室负责电子文书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本院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电子文书档案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院外人员原则上不得查阅电子文书档案,有特殊情况确需查阅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电子声像档案查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声像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应归档保存的声像介质(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以及归档后经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纸质声像档案的电子版本。

  第二十条 本院各部门负责电子声像档案的形成、整理、立卷、归档;档案室负责电子声像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院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因办案需要查阅电子声像档案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院外人员原则上不得查阅电子声像档案,有特殊情况确需查阅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声像档案版权归梁平县人民法院所有,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个人不得另作他用。

                第六章 电子会计档案查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会计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应归档保存的电子会计档案,以及归档后经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纸质会计档案的电子版本。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装备科负责电子会计档案的形成、整理、立卷、归档;档案室负责电子会计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院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电子会计档案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院外人员原则上不得查阅电子会计档案,有特殊情况确需查阅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七章 保密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室应当做好电子档案的利用登记。使用信息系统提供电子档案查阅的,信息系统应当有利用登记、统计等功能。

  第二十七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守卷内秘密,故意泄密的必须追究其责任;对丢失、损坏卷宗和材料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梁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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