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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机械加工之便非法制造枪支获刑
作者:陈秀红  发布时间:2014-06-12 11:04:33 打印 字号: | |
  40岁左右,正是男人风华正茂、开创事业的年龄,邓某却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及非法制造枪支而不得不在监狱里度过。近日,梁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邓某,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蓬溪县人,个体经营者。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梁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邓某利用做机械加工的便利,为获取加工费为李福亚(另案处理)将仿俄罗斯MP-654K钢珠枪零件改造成仿制手枪零件。期间,被告人邓某为自己改造了一支黑色短枪以作防身之用。2012年3月21日,梁平县公安局民警从邓某出租屋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K1K56的面包车内搜出一支黑色短枪,从邓某的出租屋内搜查出大量疑似枪支零部件。经鉴定,在邓某出租屋处的面包车内搜查出的一支黑色短枪认定为枪支,从邓某出租屋内搜查出的80件散件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邓某归案后,提供重要线索抓获同案犯,系立功,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梁平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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