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干部下访群众和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制度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业务骨干到立案信访岗位轮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机制,切实解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院(庭)长接访的接访领导为院领导及副调研员,接访中干为本院部分中层干部(详见附表)。
第三条院(庭)长接访的接访地点为立案大厅院长接待室,实行定点接谈。
第四条院(庭)长接访实行轮流接访,每两周轮流一次。每位院领导每月接访2次,每年接访24次(详见附表)。
第五条接访要求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首要位置,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倾听来访人员的诉求和理由,并按规定的时间告知处理结果。
第六条接谈事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场答复;
(二)定期答复;
(三)决定或建议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立案庭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落实院(庭)长接访的事前准备、考勤登记,接谈材料的收集整理,认真填写《重庆市区县级领导或部门领导接待人民群众登记簿》,及时登陆“干部下访群众登记系统”。院领导接访记录由立案庭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或接访中干完成。
第八条院(庭)长接访由立案庭负责考勤,每月通报一次。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