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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法院审务督促检查办法(试行)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4-08 10:14:39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跨越区位发展、建设一流法院”的总体目标,根据上级法院及本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我院司法作风建设,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高效为民的法官队伍,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第二条审务督促检查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公正、廉洁、高效、为民司法。  

  第三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监察室、政治处负责人以及本院廉政监察员为成员的审务督促检查工作组,具体负责审务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督查内容  

  第四条立案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是否加强了诉讼引导,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二)是否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方便;  

  (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四)对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的,是否上门立案;  

  (五)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之间在立案时是否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形;  

  (六)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是否及时为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  

  (七)是否依法及时办理了当事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第五条庭审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是否做好庭前准备,对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是否做好工作预案、风险评估;  

  (二)是否准时开庭;  

  (三)着装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酒后开庭、坐姿不端、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打瞌睡、接电话或随意离开审判席等行为;  

  (五)庭审中语言是否文明;  

  (六)是否平等对待参加庭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  

  (七)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制止;  

  (八)对符合巡回审判条件的案件是否进行了巡回审理;  

  (九)是否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

   第六条裁判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是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 

  (二)是否存在强迫当事人调解的情形;  

  (三)对调解无果的案件是否及时作出裁判;  

  (四)裁判文书是否用词准确、逻辑严密,是否存在差错文字;  

  (五)是否存在违法超审限的情形;  

  (六)是否因为裁判不公导致当事人信访。

   第七条执行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是否依法、及时、有效执行,是否违法超执行期限;  

  (二)对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是否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进展情况;  

  (三)是否积极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是否因执行人员主观上的原因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  

  (四)是否违法、违规对执行案件采取暂缓、中止或终结措施;  

  (五)是否违法、违规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六)是否违规收取或处置执行款;

   第八条涉诉信访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对来信是否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回复或转办;   

  (二)对来访是否及时接待,是否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和解答;  

  (三)是否对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保密;

   第九条其它方面的督促检查。

  (一)有无违反“五个严禁”和“四个一律”规定的行为;

  (二)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实行了任职回避;

  (三)是否遵守作息纪律,有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四)是否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督查方式

  第十条督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定期督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

  (二)口头督查与书面督查相结合;

  (三)网上督查与纸质督查相结合;

  (四)内部督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对督查结果及时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运用。

  (一)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通报;

  (二)将督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和年度评先评优相结合,凡被通报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督查出的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梁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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