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跨越区位发展、建设一流法院”的总体目标,根据上级法院及本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我院司法作风建设,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高效为民的法官队伍,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第二条审务督促检查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公正、廉洁、高效、为民司法。
第三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监察室、政治处负责人以及本院廉政监察员为成员的审务督促检查工作组,具体负责审务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督查内容
第四条立案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是否加强了诉讼引导,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二)是否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方便;
(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四)对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的,是否上门立案;
(五)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之间在立案时是否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形;
(六)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是否及时为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
(七)是否依法及时办理了当事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第五条庭审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是否做好庭前准备,对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是否做好工作预案、风险评估;
(二)是否准时开庭;
(三)着装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酒后开庭、坐姿不端、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打瞌睡、接电话或随意离开审判席等行为;
(五)庭审中语言是否文明;
(六)是否平等对待参加庭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
(七)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制止;
(八)对符合巡回审判条件的案件是否进行了巡回审理;
(九)是否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
第六条裁判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是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
(二)是否存在强迫当事人调解的情形;
(三)对调解无果的案件是否及时作出裁判;
(四)裁判文书是否用词准确、逻辑严密,是否存在差错文字;
(五)是否存在违法超审限的情形;
(六)是否因为裁判不公导致当事人信访。
第七条执行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是否依法、及时、有效执行,是否违法超执行期限;
(二)对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是否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进展情况;
(三)是否积极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是否因执行人员主观上的原因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
(四)是否违法、违规对执行案件采取暂缓、中止或终结措施;
(五)是否违法、违规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六)是否违规收取或处置执行款;
第八条涉诉信访环节的督促检查。
(一)对来信是否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回复或转办;
(二)对来访是否及时接待,是否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和解答;
(三)是否对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保密;
第九条其它方面的督促检查。
(一)有无违反“五个严禁”和“四个一律”规定的行为;
(二)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实行了任职回避;
(三)是否遵守作息纪律,有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四)是否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督查方式
第十条督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定期督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
(二)口头督查与书面督查相结合;
(三)网上督查与纸质督查相结合;
(四)内部督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对督查结果及时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运用。
(一)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通报;
(二)将督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和年度评先评优相结合,凡被通报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督查出的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