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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法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4-08 10:09:55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跨越区位发展、建设一流法院”的总体目标,根据上级法院及本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旨在更好地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接受民主监督,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促进法院各项工作。  

  第二条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讲政治,顾大局,坚持“科学研究、实事求是、每事必复、妥善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在办公室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络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上级法院做好与在我县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与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四条积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赠送联络专刊。  

  每月由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编撰、印制并向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常委、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赠送《审判月报》;  

  每年“两会”前夕,由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编撰印制并向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常委、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赠送《工作年报》;  

  每年“两会”前夕,由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并向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常委、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征求意见后,再行印制;  

  每年由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常委、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赠订《人民法院报》。  

  第五条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中,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提高办理满意率。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督办检查,并及时反馈办理或推进情况。  

  第六条联络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院机关业务庭、人民法庭主动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执行局主动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执行,提高庭审及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政治处和监察室按照规范程序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听证员、廉政监督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院机关各业务庭、人民法庭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召开汇报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每年“两会”期间,由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专人到各代表团听取、收集意见或建议,并进行梳理汇总,及时反馈,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答复。  

  第十条建立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见院领导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约见院领导的,联络工作办公室应当在一周内确定接待的时间、地点及接访领导;对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工作制度,实行全过程督促检查,做到一事一督查,一事一回复。涉及倾向性、全局性等重要方面的,应及时向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报告,经研究后予以回复;涉及个案处理的,应做到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督办检查,并及时反馈办理或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拓宽联络渠道,深化监督的效果。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梁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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