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平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谢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务农;被告人何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无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底至11月9日,被告人谢某、何某租赁蔡某位于本县屏锦镇“XX农家乐”的KTV包房开设赌场。由何某负责抽头渔利,谢某负责参赌,先后组织黄某、刘某、邓某、潘某、王某等人,采用扑克牌为赌具打“三公”的方式,设定以100元为底至500元封顶和200元为底至1000元封顶进行赌博,按“9点、三公、滚筒、333”翻倍比例抽取3%的渔利。被告人谢某、何某从中抽头渔利30000元,参赌人员输赢额达10万余元。2013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及参赌人员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缴获抽头渔利2900元和赌资70000余元。被告人谢某于2013年11月12日到梁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何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